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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药材造假贩假及社会应对

时间:2013-01-14来源:易品网 点击:
  中国古代的药材造假贩假及社会应对
  摘要: 中国古代的药材造假贩假由来已久,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愈演愈烈,进而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政府及社会采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拟定药材标准,加强药材质量监管,惩处不法商贩及违规官吏,普及药材知识和强身防病等多种措施加以应对,这不仅对当时社会各类人群的日常生活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古代中药学的发展.
  关键词: 中国古代; 药材造假贩假; 社会应对; 中药学
  所谓药材造假贩假,是指以非药材冒充药材,或以彼药材冒充此药材,或以劣质药材冒充优质药材,或夸大药材功能并对其进行贩卖等以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药材造假贩假在中国古代史籍、尤其在本草类著作中多有记载和披露,近年来也有学者发表论著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研.① 然总体言,以往的研究重在分析药材如何作伪和如何辨伪,而对药材造假贩假造成的社会危害及社会的应对措施探研不够,另在研究时段上,着眼于整个中国古代者不多.故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重在探研中国古代药材造假贩假对社会的危害及政府和民间的应对措施.
  药材造假贩假在中国起源很早,战国时期,"中医学基础理论和复方配伍的用药特色基本奠定,民间药铺出现,药材流通规模扩大,中药商品经济萌芽"② ,结合李悝《法经·五杂法》对药材造假贩假惩处条款的明确规定,③ 说明当时这种现象不仅已经出现,而且已经比较严重,故追其肇始,药材造假贩假当在战国甚至之前便已出现.据《本草经集注》、《新修本草》、《证类本草》、《本草蒙筌》、《本草纲目》等本草著作④ 及鉴药专著《增订伪药条辨》统计,魏晋南北朝及其以前有24 种造假药材、唐宋34 种、明代52 种、清代187 种,增幅分别为42%、53%和260%,即至少从魏晋南北朝到清代的1600 多年间,药材造假种类呈现先大幅、后巨幅增加之趋势,至清代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药材贩假也因之广为泛滥,这对社会各类人群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等均造成严重威胁,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翻检中国古代史书可知,因服用假药而加重、恶化病情乃至置人死地的例子俯首即拾,上自皇帝、下至普通百姓均深受其害.如嘉靖"四十四年春正月,帝不豫……王金( 方外士) 等以修炼幸,与陶仲文子世恩希求恩泽,乃伪造五色灵龟、灵芝,以为天降瑞征.又与陶仿、刘文彬、申世文、高守中伪造《诸品仙方》、《养老新书》及以金石药进御.其方诡秘不可辨,性燥热,非《神农本草》
  所载.帝服,稍稍火发,不能愈"①,竟病逝.实际上,因信奉方术而服用夸大了其功能的"金石药"( 丹药) 中毒身亡的岂止嘉靖皇帝一人.作为矿物药材的丹砂,主要有镇静安神、益气通血等功能,而历代方士为追求长生不老,将其与铅、汞等混合烧炼而成的所谓"仙药" ( 丹药) ,妄称能延年益寿,但实际上并无此功能,过量服用"仙药",无益而有害,往往因中毒而提前结束生命.
  中国古代,从帝王百官至道士女冠,因服丹药丧命者不可胜数,据李国荣《帝王与炼丹》一书统计,中国古代仅仅是信奉和追求丹药的皇帝就有35 位,其中死于丹毒者11 位( 唐代就有6 位) ,②足见这种冒充具有长生功效的丹药对社会的毒害非同一般.又如柳宗元任柳州刺史时,"病痞且悸",医生令服伏神,他购药煎服后病情反而加重,于是召医生责问其故.医生见药渣后说: "吁! 尽老芋也,彼鬻药者欺子而获售,子之懵也,而反尤于余,不以为过乎?"柳宗元不仅自感惭愧,更针对世上多有以老芋充伏神出售骗人的普遍现象,写《辨伏神》一文以警世人.③ 再如,宋人唐慎微《证类本草》引《图经》曰"桑寄生,出弘农山谷桑上,今处处有之……凡槲、榉、柳、水杨、枫等上,皆有寄生,惟桑上者堪用."故桑寄生虽处处皆有,然处处难得.有人于吴山求此药,当地官吏"通令人搜摘,卒不可得,遂以实相告"; 然"邻邑有人,伪以他木寄生送之,服之逾月而死"④.以木寄生充桑寄生,不仅没能治病,反而断送了人的性命,的确悲哀.故谚云: "卖药者两只眼,用药者一只眼,服药者全无眼."买药"本资却病,反致杀人.虽上天责报于冥冥中,然仓卒不能察实,或误归咎于用药者之错,亦常有也.此诚大关紧要,非比小节寻常"⑤.
  造假贩假还导致药材市场混乱,影响药材的正常销售,难怪从梁朝陶弘景的《本草经集注》到民国时期曹炳章的《增订伪药条辨》等本草著作及相关论著,均专论或涉及对伪药和假药之作伪方法进行揭露.如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云: "钟乳煮则令白,细辛水渍使直,黄耆蜜蒸为甜,当归酒沥取润,螵蛸胶着桑枝,吴公朱足令赤.诸有此等,皆非事实,世用既久,转以成法,非复可改,末如之何?"⑥ 说明早在南北朝甚至南北朝以前药材已被大肆作伪; 值得指出的是,苏敬《新修本草》、唐慎微《证类本草》、陈嘉谟《本草蒙筌》和李时珍《本草纲目》等本草著作,不仅或集中、或分散引述了《本草经集注》中关于钟乳、细辛、黄耆、当归、螵蛸、吴公( 蜈蚣) 的作伪方法,而且均揭露了新增之若干药材的作伪方法.陶著又云,牛黄"药中之贵,莫复过此.一子起二三分,好者直( 值) 五六千至一万也.世人多假作,甚相似"⑦.沈括《梦溪笔谈》云: "今天下所用玄精,乃绛州山中所出绛石耳,非玄精也."⑧ 又,清代别直参,"以野山所产为上品,近日价值甚昂,有以副野伪充者,即新山所产也"①.再,苦桔梗价贵,药肆多以甜梗甚至以味性更劣的水口梗为充.②更有名贵药材麝香,或将其"一子分作三四子,刮取血膜,杂以余物,裹以四足膝皮而货之",或"以香貓肾伪充",或"以荔核煅为灰,装入真麝香皮袋中混售"③.显然,凡此种种造假药材的欺世,对真药材的流通、销售均带来严重干扰和冲击,"贩卖真参者,得利甚微,混售伪参,则利市十倍"④ 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危害不可估量.
  药材造假贩假对社会风气的败坏也危害颇深.由于制售假药材能获取高额利润,于是市利之徒巧诈相尚,致使贪营之心重,利济之志泯."乃今药肆射利,在小铺则以伪乱真,以紫乱朱,但求名状相似,不别效用冰炭,甚则黑明角充犀角,山羊角混羚羊,只求己利,不惜人害.在大铺则但求形色雅观,进值高昂,不别性质良窳……"⑤ 除药栈、药铺成为帮凶外,官办药局也积极参与其中.如南宋时,官办和剂局、惠民药局所售"药材既苦恶,药料又减亏",好药真药留给权贵,铺面所售"惟泛常麄药,缺者多而赎者亦罕","故都人谓惠民局为惠官局,和剂局为和吏局"⑥.
  药材造假贩假的泛滥,引起有识之士的忧虑和严厉谴责,凡言及社会丑恶现象时,多以制售假药喻之.明人杨慎论王嘉《拾遗记》,称"其书全无凭证,直讲虚空……嘉盖无徳而诡隠,无才而强饰,如今之走帐黄冠、游方羽客、伪药欺人、假丹误俗"⑦,令人不齿.又南宋张安国知抚州张榜宣称: "曾眼见货卖假药者,其初积得些少家业,自谓得计,不知冥冥之中,自家合得禄料都被减克,或自身多有横祸,或子孙非理破荡,致有遭天火被雷震者……寻常误杀一飞禽走兽,犹有因果,况万物之中,人命最重,无辜被祸,其痛何穷,词多更不尽载."⑧ 对卖假药者以鞭挞.朱熹阐释"明远"之义时,以识别假药进行比喻: "譬识药材,或将假药来卖,我识得过; 任他说千言万语,我既见破伪了,看如何说也不买,此所以谓之明远."⑨ 另,一些士人和从医者也发出"世上有名病,无名医,有真病,          无真药"瑏瑠和"力挽颓风"之感叹.瑏瑡面对药材造假贩假积弊,历朝历代均有各种措施应对,其主要者如下:
  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最早见诸医药立法的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的《法经》,其《五杂法》规定,药铺、药摊等必须严格按照医生所配、所开药方卖药,若制售假药, "医合药不如方"而杀伤人者,将受徒、杖之刑.瑏瑢以后各代也有相关法令出台,如《唐律疏议》规定, "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瑏瑣.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瑏瑤等,均是对诈疗病而取财物及"医合药不如方"者的惩处条文.又,元代明令, "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钹,倒花钱、击鱼鼓,惑人集众,以卖伪药者,禁之,违者重罪之"; "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买卖,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不曾伤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不通医术,制合伪药,于市井货卖者,禁之"①.再,《明大律》云,凡犯诈伪罪,"虽会赦并不原宥"② 等,显然也包括对造、贩伪药者的惩处.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制止药材造假贩假均有积极作用.
  2. 拟定药材标准
  我国古代很多王朝都非常重视这一工作,从唐代的《新修本草》到宋代的《图经本草》、③ 《太平惠民和剂局方》,④ 再至明代的《本草品汇精要》⑤ 等,都是由政府组织编撰的有关药材、成药的权威性典籍,它们对药材的产地、性状、制法、功能主治、用法剂量、禁忌等项均有详细叙述; 其他私家本草著作如《证类本草》、《本草纲目》以及诸如李珣《海药本草》⑥ 等随着外来药物品种增多而出现的有关外来药物的专著等亦有相关内容呼应,这为鉴别药材的真伪和控制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3. 加强药材质量监管
  这是社会应对的又一重要举措.如宋代的和剂惠民药局,制药、售药均有专官监督; 为防止相关官员作弊,有时皇帝甚至会命太平惠民局进奉应市药品亲自品尝,以使"主者不敢苟,直廉则贫者易以得"⑦.又如明朝政府规定"凡药,辨其土宜,择其良楛,慎其条制而用之.四方解纳药品,院官收贮生药库,时其燥湿,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⑧,这都是保证药材质量,杜绝假药的有效措施.
  4. 惩处不法商贩及违规官吏
  这对药材打假不无意义.仅两宋政府就曾多次诏令,对制售假药的官药局予以严惩,如绍兴六年( 1136) 十月令, "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⑨.南宋时有一判词指出,卖假药,"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其危害岂不甚大哉!"于是对一贩假药者判"勘杖六十,枷项本铺前,示众三日"之处罚.瑏瑠又"恵民五局以伪药给卖,诏监官管淇、陶大章、闾丘椅各鐫一官,藩师文展,磨勘二年"瑏瑡.恵民五局因售假药,其主要官吏受到降一官,或磨勘2 年的处分,这对制造贩卖假药者无疑也是极大的震慑.
  5. 普及药材知识
  在中国古代的本草著作中,除揭露伪药之外,记录药材辨伪方法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如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就对掺伪、劣品及易混药材的识别方法进行了明确记载,并概括了药材的某些识别特征及鉴别方法.瑏瑢如"人参"条载: "欲试上党人参,但使二人同走,一含人参,一空口,度走三五里许,其不含人参者必大喘,含者气息自如,其人参乃真也."瑏瑣硝石"烧之紫青烟起"瑏瑤是真.
  其他如《本草经集注》载"牛黄","唯以魔爪舐拭不脱者是真"瑏瑥; 《本草纲目拾遗》"黎椒"条记,"据刘少府挹清云: 真者含一、二粒口中,可辟瘴毒,解鱼虾食毒,更可为导淫具,彼土中有一利生  恶疮妓女,人不敢近,惟吞黎椒三粒与之接,则无害,次日便出椒,内尽包其毒,不入人脏腑也……"① 《增订伪药条辨》明示,田三七,或云其试法, "以三七掺猪血中,血化为水者真"②等,凡此种种,方法简单,易于操作,为帮助患者和民众识别伪药提供了极大方便.值得指出的是,从唐代《新修本草》起,以后各代的主流本草著作都配有相应的药物图,如明代《本草品汇精要》、《本草蒙筌》等医药典籍均绘有药物写实图.③ 另,一些医学教科书在普及药材知识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由清代太医吴谦负责编修的《医宗金鉴》,不仅有图,而且从说、方、论等不同角度对药材状况进行详细描述,甚至特附歌诀,④ 便于记诵,不仅对民众识别药材提供了方便,且尤其适用于临床.政府及民间普及药材知识的诸种努力,在客观上很好地指导了中国古代的医疗实践.
  6. 强身防病
  面对药材的作伪、贩伪,也有主张食疗,通过在"饮食衣服上加谨"的方法强身而预防疾病,避免服药上当者.如陶宗仪《说郛》云: "凡设铺而招人购伪药者愚也,购伪药而觊疗病者愚亦甚矣.吾辈宜何? 且宜于饮食衣服上加谨.古人首重食医,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平居必节饮食,饭后行三十歩,不用开药铺,饮食之加谨者此也.急脱急着,胜如服药,衣服之加谨者此也.或有疾疢,奉行不服药,得中医之语,药石虽贵,未害也."⑤ 这也可视为一种积极应对药材造假贩假的措施.
  除上述诸项外,中国古代还有注重从医者道德自律等若干应对药材造假贩假的措施,这不仅对当时社会各类人群的日常生活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古代中药学的发展,其意义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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