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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彝族新型“德古”调解

时间:2013-10-21来源:易品网 点击:
摘 要:创新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小凉山峨边经过不断摸索和实践,逐步走出了一条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当地特色的“彝区德古调解”之路。新型“德古”调解是近年来在新形势下开创的凉山彝区人民调解新模式。鼓励、引导和规范当地彝族同胞传统的“德古”调解,使规范后的“德古”调解成为当地人民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德古”调解实现了传统“德古”调解的转变与超越,注重强化与传统权威组织的良性互动,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彝族;新型;德古;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3)01-0070-06
  人民调解置于“大调解”体系的前沿,是群众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作用。2007年起,小凉山峨边顺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充分尊重彝区民风民俗,选聘彝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德古”为人民调解员,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德古”调解矛盾纠纷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8%,实现了彝族传统“德古调解”到社会主义“人民调解”的转变,创造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法”[1]。创新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机制,开创民族地区人民调解新模式,进一步实现了“人民矛盾人民调、人民调解人民管”,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对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德古”调解——彝区的选择
  在彝族聚居地区,有一部分人被尊称为“德古”,意为德高望重、具有较高调解和调处能力的人。一直以来,彝族地区发生民间纠纷时,彝族群众往往都要请“德古”来调解。在调研中,课题组恰逢赶集日子,法庭内冷冷清清,法庭外的集市却到处可见几十、甚至上百人参与和围观的民间纠纷处理场面,场面触目惊心。当地群众形象的称之为“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① ①巴且日伙:《“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5(年刊)第36页。彝族民间调解不仅成功率高,而且不存在执行障碍。
  “德古”是彝族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特殊阶层,同时彝族地区还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过去,“德古”调解纠纷是按照彝族“习惯法”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调解过程中要收取一定的“中间费”,属于有偿调解;调解结果签订“口头协议”,没有文字记载,不具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纠纷调解后容易出现反弹,留下后遗症,使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几经反复后,有些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因此,传统的“德古”调解具有一定的缺陷。
  为充分整合这一民间调解资源,规范其调解行为,几经探索实践,峨边彝族自治县采取民主推荐、角色认定、资质再造、组织定位、依法调解、定期考核六个环节,聘任了42名“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实现“民间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换。阿恩古保是一位75岁的彝族老人,他就是一位民间“德古”,从事民间调解几十年,现在他的身份是人民调解员。他说:“我40岁开始调解矛盾纠纷,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解决问题常常遇到许多困难。2007年以后,政府聘任我们为人民调解员,那时候起我们有了合法的身份,我们就更加放手去做,调解工作就更好做多了。”① ①参见峨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峨边彝族彝族“德古”调解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二、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的主要成效
  峨边地处西南小凉山区,是彝汉杂居的彝族自治县,辖6镇13乡,129个行政村,867个村民小组,约15万人。其中纯彝族聚居区有1镇7乡,约5万人,约占全县人口的32%。近年来,峨边彝族自治县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创新思路,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小凉山彝族德古调解法”,维护了彝区和谐稳定,增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了经济社区快速发展。创新人民调解模式,德古调解和谐彝区。“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凸显了以下五大成效:
  (一)大调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置于“大调解”的前沿,通过建立四级人民调解组织,配备调解员,强化了人民调解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大调解”体系建设。
  (二)民族民间调解进一步规范。通过规范“德古”调解,使彝族聚居地区的民间纠纷调解从“收取中间调解费”调解转变为不收费的服务性调解;从依照彝族“习惯法”的调解转变为依法调解;从简单的“口头协议”转变为规范制作“调解文书”。
  (三)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2007年以来,依托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150余件,“德古”调解纠纷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8%,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减轻了乡镇信访维稳工作压力。
  (四)司法行政资源有效融合。聘任民间调解员同时担任着“义务普法员”“法律援助联络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角色。在调解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达到了调处一件,宣传一片的目的。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引入法律途径解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帮助实现法律援助。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部分“德古”自愿当起了志愿者,配合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
  (五)促进了民族团结与进步。“德古”在调解中,既遵守法律法规,又尊重民族习惯,以和平、友爱、尊重的方式妥善化解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强了民族团结与进步。
  三、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的主要做法
  近年以来,小凉山峨边立足民族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四化”建设,走出了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 (一)“德古”调解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原则。要在乡党委政府及调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同时结合彝族习惯法及判例因势利导开展调解。
  3.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首要选择。
  4.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6.坚持以化解纠纷为任务,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彝族依法讲家支,依法开展家支活动。
  (二)一个指导协会——管理更民主
  成立牟赫略赫协会,指导民间纠纷调解。选聘为人民调解员的“德古”既不是村组干部,也不是公务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解不领取工资和报酬,由什么机构管理更妥当?为进一步团结全县人民调解员,努力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调处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成立了峨边彝族自治县“牟赫略赫” 协会,也就是民族民间纠纷调解协会,负责管理并指导“德古”民间纠纷调解工作。通过社团的柔性管理,弱化了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提高了矛盾纠纷调解的亲和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自治,“人民矛盾人民调、人民调解人民管”,促进了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
  (三)六个选聘环节——程序更规范
  做强小凉山的“德古”调解品牌,大力开展聘任民间员工作,以选聘为主要途径,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民间调解队伍。按照民主推荐、角色认定、资质再造、组织定位、依法调解、定期考核的程序,聘任了42名“德古”到乡调委会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通过2年一聘的原则,做到优留劣汰,适时补充新鲜血液,充实调解队伍。聘任“德古”担任调解员的主要背景和做法是:
  峨边是彝汉杂居的彝族自治县,在彝族聚居地区,发生民间纠纷时,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是依靠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而是请当地彝族民间“德古”,按照在彝族中约定俗成的彝族“习惯法”进行调解。“德古”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在彝族民间纠纷调解中占据着一定地位,他们在村落中有较高的威望,具有一定的矛盾纠纷调处能力,他们按照彝族“习惯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收取一定“中间费”, 且不具规范性,纠纷调解后容易出现反弹,留下后遗症,使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几经反复后,酿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有些民间“德古”伙同群众与当地政府对着干,造成了不和谐不稳定的隐患。这部分人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力,虽然良莠不齐,但主流还是好的,如果用好则能为我所用,成为一支重要的民间调解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则可能给稳定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为充分整合这一民间调解资源,规范其调解行为,几经探索实践,走出了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式——聘任“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
  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聘任“德古”为乡镇调委会调解员的程序,变有偿为无偿、随意为正式、依风俗为依法理、“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了“德古”调解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和成功率。一是民主推荐。经群众民主推荐,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德古”。二是角色认定。通过角色转换教育,破除“德古”的旧有陋习、阶级痕迹和“家支”观念,坚定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明确人民调解的责任和义务,实现由“民间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换。三是资质再造。对推荐选聘的“德古”就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能进行任前岗位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确定聘任资格。四是组织定位。对考试考核通过的“德古”,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名义聘任,发放聘任书和人民调解员证,同时配发人民调解工作包和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实用读本。一般每两年聘任一次,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续聘。五是依法调解。聘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严格做到亮证依法调解,调解成功后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捺并加盖乡镇调解委员会公章。六是定期考核。每季度对调解成功案件实行定期考核,按时兑现调解案件补贴。对成绩突出的调解员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2]。
  “德古”既不是村组干部,也不是公务人员,在从事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不计工资和任何报酬,只领取案件补贴,通过聘任,有效整合了民间调解资源,变民间“散兵游勇”为调解“正规军”,“德古”在担任调解员的同时,还扮演着法律知识的传播员、法律援助的联络员、社会管理的志愿者、经济发展的护航员等角色,进一步促进的资源的综合利用。
  (四)四个调解平台——制度更完善
  “无缝衔接”的“三大调解”体系是人民调解的平台,完善协调的人民调解体系是“德古”调解的基础和保障,重点创新建立促进“德古”调解的四个平台。
  1.四级调解网络。在纵向上,以乡镇、村(社区)重点,构建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9个、调解庭19个,建立村社区调解委员会136个、和事室46个,成立调解小组876个,构建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100%全覆盖,“德古”调解是全县调解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专业、行业调委会。横向上,对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多发易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的调解组织,即在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卫生系统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人事劳动局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商联成立非公有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会成立职工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一些大型企业等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使“德古调解”与行业、专业、区域等分类调解相得益彰,极大地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已延伸到各行各业,基本形成了上下连成线,左右连成片的人民调解组织。 3.实施“德古”融入“检调对接”,拓展人民调解领域。结合彝区实际,将刑事和解与大调解有机结合,检察院和司法局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加强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2010年5月,制定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和《开展“检调对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结合彝族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习惯,遵循当事人意愿,引入彝族“德古”参与刑事和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刚性管理向柔性治理转变,取得了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
  4.建立“德古调解室”,树民间调解品牌。为提升“德古”在民间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在勒乌乡成立了峨边县第一个以“德古”个人名字命名的“德古调解室”,即“曲别刮虎牟赫略赫室”,也就是“曲别刮虎民间纠纷调解室”。以规范化建设调解室为目标,落实了调解场所,并将调解室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纪律、调解员行为规范用彝汉双语进行了公示上墙。曲别刮虎是一名“德古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26年,调解民间纠纷1000余件,2009年入选乐山市“建国60周年100名典型人物”,2010年被评为全国“模范调解员”。“曲别刮虎牟赫略赫室”由来自勒乌乡、哈曲乡的6名“德古”组成,他们从事调解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群众认可。“德古调解室”的建立,将进一步发挥调解员人熟、地熟、情况熟、业务熟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了“德古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使人民调解工作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五)两个激励措施——保障更有力
  加强了保障工作,重点加大了激励力度,激发“德古”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基层人民调解的内生动力。
  1.全面实施“个案补贴”“以奖代补” 激励措施。“德古”调解为无偿调解,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领取工资和报酬,如何客观地衡量和考核“德古”调解员的工作实绩?峨边县实行个案补贴的“以奖代补”方法,较好地解决了“德古”调解员的待遇问题。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县财政建立调解工作补贴专项经费30万元,对民间调解员视其实绩给予补助,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给予80元至300元奖励,每季度考核,及时补助到位,鼓励提高调解成功率,充分调动调解工作积极性。
  2.推行“调委会评星”和“调解员定级”活动,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地位。为有效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地位,激发人民调解活动,县人民调解中心在各级调会中开展“调委会评星”活动,分别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建设、业务建设、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了评星标准、程序、办法和奖励措施,并按标准从低到高分别评为一星级调委会、二星级调委会、三级星调委会,目前,评选出二星级调委22个,一星级调委会34个。同时,在同一星级调委会中设立一面“流动红旗”,按照人民调解业绩,实行每季度流动一次。在县“牟赫略赫”协会指导下,对聘任的42名“德古”进行定级,分别明确各级调解员的调解范围、职责,按照定级标准、办法、程序,从低到高分别对调解员定为三级调解员、二级调解员和一级调解员。比如,一级牟略赫德古标准:担任二级牟略赫德古一年以上;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彝族习惯法及民族风俗,精通彝族历史、人文,能运用习惯法及判例调解纠纷,能正确引导彝族村民依法讲家支、依法开展家支活动;具有很高的调解技能,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在98%以上,调结案件文书制作规范,卷宗材料齐备,整理归档及时;完全服从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和工作安排,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调解成绩卓著,得到群众拥护;自觉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目前,评定出一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9名,二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16名,三级牟略赫德古(民间调解员)17名。
  (六)以案例为素材,形成“德古”调解九法
  根据彝族习惯法及古规古俗,对近年来德古调解的所有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提炼、总结,并对“德古”调解的方法、过程、体会归类梳理、总结提炼,形成了一套适合彝族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法。共包括“咪的溜达”牟略赫(隔离调解法)、“尼壤俄布”牟略赫(择利去弊调解法)、“搁木搁勒”牟略赫(牵马牵牛调解法)、“的惹见从”牟略赫(依法依俗调解法)、“尔比尔吉”牟略赫(引用谚语调解法)、“依茶拉觉”牟略赫(打酒杀牲调解法)、“欧伟吾达”牟略赫(借力调解法)、“勒日达”牟略赫(和稀泥调解法)、“溜坡次达”牟略赫(二一添作五调解法)9个调解方法,并制作《峨边德古调解法及案例汇编》,对彝区矛盾纠纷的调解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① ①参见峨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峨边彝族彝族“德古”调解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四、彝族“德古”调解的现代转型
  新型“德古”调解是近年来在新形势下凉山彝区走出的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式。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德古”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将传统“德古”调解变有偿为无偿、变随意为规范、变依风俗为依法理、变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德古”调解在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而形成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人民调解模式[3]。新型“德古”调解是对传统“德古”调解的转变与超越,是传统型权威和合法型权威的混合体。
  (一)注重对彝族“德古”调解的调适,强化与传统权威组织的良性互动
  彝族人民普遍认为公权力的介入不仅是把事情闹大,更是丢脸的行为。“德古”调解成为解决纠纷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民间“德古”调解公信力强。从彝族调解的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纠纷的调解者会主导整个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主体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老到的生活经验和卓越的人格魅力。我们需要从更宽的维度来研究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调解机制。在程序设置方面,充满权威的国家法在处理少数民族内部的矛盾纠纷时可以尝试进行国家调解和民族内部调解的结合,合理、适当地引入民族传统调解力量。以传统权威和现代权威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新时期的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利用“德古”精神上的传统权威对传统的熟识进行纠纷调解,并对“德古”进行现代司法教育和培训。传统是作为曾经的权威而存在的,在现代社会中,传统总会借助某种方式展现其现代意义,强化现代权威与传统权威的良性互动使得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对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矛盾的调和。新型“德古”调解必须依法调解,遵循法律精神;不收取中间调解费,实行无偿调解,体现人民调解的服务性;改变以往“口头协议”的形式,调解成功后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报乡调委会备案,依法进行案件回复。曲别刮虎:“我过去最后没有办法,采取了彝族习惯法来调解,现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调解纠纷更具法律效力。”
  (二)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德古”调解融入“大调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解决中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积极对彝族民间调解活动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建立起一套针对彝族地区民间调解活动主体的法律培训机制,将彝族民间调解纳入现代法治体系中,从而整合彝族民间调解资源,构建彝族地区“大调解”格局。彝族地区多元化调解机制,就是要把彝族社会生活中充当调解人的优秀“德古”,吸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管理、培训和指导下,在国家法律的原则范围内,结合彝族习惯法和善良风俗习惯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改造带有奴隶制社会烙印的传统习惯法,将国家法律和彝族习惯法相结合,发挥“德古”知晓习惯法、能言善辩、具有一定声望和权威的特点。通过调解机制的运用及其所具有的制度创新功能,为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一个正式制度性对话渠道。具体是将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与习惯法的内容进行结合。
  峨边整合民间调解资源,变民间“散兵游勇”为调解“正规军”,通过聘请“德古”调解员,加强了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民族民间“德古”调解行为,有效融合了司法行政资源。结合彝区实际,将刑事和解与大调解有机结合,聘任“德古”为刑事和解员和法院特约民事调解员,“德古”为人民陪审员,司法与法院建立“判调互补”机制、与检察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引入彝族“德古”参与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务纠纷等调解,取得良好效果,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前沿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 清.学习推广新型“德古”调解经验[N].四川法制报,2010-11-26.
  [2] 张邦铺.实现彝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基于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实证分析[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83.
  [3] 何 真.从传统德古调解到新型德古调解[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79.
  [责任编辑:刘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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