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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多元融资方式

时间:2013-07-29来源:易品网 点击:

  
  长期以来,政府财政投入都是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唯一资金来源,但由于用于公用事业领域的财政投入的有限性,限制了公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技术条件的变化,市场容量的扩大,各种创新手段的出现,公用事业的进入壁垒逐渐弱化,各种民间资本有了入注城市公用事业的条件。目前,我国存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项目融资和股权融资。

一、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主要有债券融资、国内贷款、国外贷款三种形式。
  1、债券融资
  (1)利用债券市场为城市公用事业融资的优势:第一,债券融资具有避税的功能,债券利息在所得税前列支,从而降低了所得税计税金额,降低了债券的融资成本;第二,向社会发行公用事业企业债券,因为用的是居民的钱而非国家的钱,企业债券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因而对企业形成硬约束,从而迫使企业改善经营行为,增强企业活力。
  (2)公用事业在债券市场融资成功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第二,放松利率管制;第三,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第四,债券定价标准的确立。
  2、国内贷款
  国内银行贷款按期限可以分为长、中、短期贷款。其主要优点是,资金来源稳定,利率较低。目前,国内银行贷款是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特别是商业银行,它在发展中国家金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要求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性”统一,而公用事业的资金运用和回流很难与商业银行的“三性”相吻合。而且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部分是活期和短期存款,发放长期贷款将造成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严重失衡。这种失衡问题在缺少有效率的、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的情况下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无法解决其流动性和利率风险问题。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市场一般发展落后,不能满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所以商业银行贷款不可能成为公用事业融资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世界银行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银行发展的研究得出一个经验,即在业务量达到一定程度以及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时,应设立一个专业机构;否则一个更实际的选择是建立和改善现有的商业银行和发展银行。从这一点来看,我国成立公用事业开发银行是非常必要的,成立公用事业开发银行或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公用事业提供资金,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从实践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着财政和一般商业性银行无法替代的作用:首先,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信用手段从金融市场上获取资金,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其次,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向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投资的风险由受款企业或机构承担,从而可以促使受款单位讲究资金的使用效率。
  3、国外贷款
  利用外资可以加速一国的经济发展,这是发展经济学中利用外资理论的一般命题。当国内资金不足时,在公用事业的建设与运营中引进外资,不仅能够获得公用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且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公用事业建设与运营效率。《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已达到343635.9亿元,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国内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并不通畅。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仍然是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健全的投融资体制中,可以通过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国外民间资本的直接投资四个渠道获得国际资本。与其他利用外资的形式相比,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通常成本较低,如德国政府40年还款期的软贷款利率只有0.75%,还可以宽限10年。日本政府40年还款期的软贷款也只有1.275%,国际金融组织20年还款期软贷款利率为4%,硬贷款利率为7%,但这部分外资的获得受限,而且往往附带其他条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部分资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引入外资,它并不是国际商业资本投资。

二、BOT项目融资
  根据美国银行家彼特·内维特对项目融资所下的定义,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
  常见的公用事业项目融资方式有BOT项目融资方式、特许经营、ABS(资产证券化)等,相比其他融资方式,BOT项目融资方式更多地应用于公用事业领域。
  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通常译为“建设—经营—转让”,其实质是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它以政府和私人机构达成的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公用事业项目并管理和经营该项目,政府对该项目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要保证私人机构有获利的机会,整个过程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项目移交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1、BOT项目融资方式作为公用事业融资方式的优点
  第一,能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利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作为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限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使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实施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同时,由于BOT方式的项目由承包商和银行投资团体发起、筹资、组织实施和经营管理,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将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民营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传统体制下公用事业发展中政府包揽过多,政企不分的弊端。第二,可以分担风险。BOT项目融资的主要参与人有政府、业主、财团和投资人。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及是否采用BOT方式,并对项目进行中的必要环节进行监督。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还债及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财团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BOT项目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需资金通常超过单个银行的贷款能力,组成财团就有能力提供贷款。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多个参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第三,为政府干预公用事业提供了途径。由于公用事业具有公益性,完全交于私人,放任不管,有可能带来公众福利的损失,BOT融资为政府提供了通过和私人机构订立协议方式干预公用事业的途径。在BOT项目的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意愿都起着决定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定也要受政府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2、BOT项目融资方式应用于公用事业领域也有局限性
  第一,某些公用事业项目自身的现金流不能保证BOT项目融资对现金流的要求。如污水处理、道路的修建,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很小,甚至根本没有途径产生现金流(至少是在现有的收费制度下没有现金流),这些项目的效益更多地体现为社会效益,而“有限追索权”特征又使BOT项目融资对现金流有相当的要求,这就限制了BOT项目融资在这类项目上的应用。针对此类项目,应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方式运作,一般不能采用BOT项目融资方式。第二,某些公用事业项目的现金流不适宜以项目公司的方式取得。最为明显的是以税收、罚款以及特殊费用形式取得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的取得一般都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介入,而项目公司的市场行为将难以取得这样的现金流。对于这类项目,如果项目周期、资金投入、项目参与方等方面适合采用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时,就有必要对BOT方式进行创新。

三、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股票市场融资。
  公用事业市场需求稳定,行业风险小,收益较为稳定,利润成长性好,具有很高的长期投资价值,而且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盘子大,不易被炒作,具有稳定股市的作用。提高公用事业企业在上市公司总量中的比重,利用资本市场盘活公用事业资产,将促进公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1、利用股票市场为公用事业融资具有两大优势
  第一,能在短期内为公用事业发展筹到巨额资金而且不用偿还本金,从而没有债务偿还的压力。同时,股东的选票和市场摘牌的压力又迫使公用事业上市公司努力经营,提高效率。第二,有利于公用事业部门的产权改革。我国公用事业长期由政府垄断经营,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通过股份制改造使其产权多样化,可以为政府逐渐退出某些公用事业部门和引入竞争创造条件。
  2、利用股票市场为公用事业融资也有其局限性
  第一,由于公用事业的特点,股票市场不可能为公用事业的所有领域融资,只有那些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经营灵活,效益显著的投资项目才可能采用这一方式,如电力、收费公路、铁路等。因为利用股票融资必须以股票上市为前提,而且由于股票市场风险大,一些保守的投资者不愿涉足。第二,股票市场融资涉及敏感的公用事业控股权问题。由于公用事业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国家需要对其保持一定的控股权,从而要求在股份制的建立和改造中,国有股保持相当比重,这与规范的股份制不相吻合。
  按照历史的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融资经历了财政融资、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三种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主要是财政融资,基本上是国家财政预算无偿拨款投资,银行作用甚微。1979年我国进行了融资体制改革,使公用事业融资来源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信贷为主的融资体制逐步形成。现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银行贷款已经成为主体,截至2004年,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国内银行贷款已超过1000亿元,占基础设施资金比例已达到30%以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债券、股票市场的发展,公用事业领域逐渐出现了证券融资方式。在三种融资方式的发展过程中,并非是一种融资方式代替另一种融资方式,当公用事业领域开始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时,财政融资和信贷融资仍然存在。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放宽了对公用事业融资主体的限制,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融资方式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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