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免费论文下载 > 经贸财会 >
论文服务

谈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的改良

时间:2013-07-15来源:易品网 点击:

【论文摘要】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仅在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是可诉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薄弱。同时现有的司法解释将诉讼模式限制在了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上,更限缩了对受害投资者的保护范围。这两种诉讼机制既有弊端的存在和实践中的司法困境造成了该类案件久拖不决,审判结果差强人意。协调有关部门加快维权诉讼进程,同时改良现有诉讼机制,积极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才是中小投资者维权改革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证券民事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2002年迄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实施已经走过十个年头,维权之路一路走来我们一路徜徉,笔者不禁陷入沉思,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未来究竟路在何方?

一、我国现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的现状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开闸的确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救济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决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问题,但是关于审理过程中程序性和实体性内容尚属空白。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了迄今为止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最全面的救济规则。《通知》和《规定》的颁行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从“纸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有助于对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司法救济。
  自2003年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开闸至今,投资者保护问题始终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典型案例有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华闻传媒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六大案,这些案件中虽然最终大部分原告通过和解或者判决取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而历时之长、成本之高不免让人咋舌。如“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前后历时八年有余,共涉及诉讼标的超过4亿元,案件数量2700余件,涉及股民6900余人。
  案件数量如此庞大、历时如此之长,除证券民事诉讼受害投资者人数众多之外,还因法院人为分拆案件、故意拖延诉讼(待2年诉讼时效届满后才开始审理的现象常有发生)。此外,由于行政程序前置的存在,可诉的虚假陈述案件甚少,缩小了对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民诉法业已修改,我们仅希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剖析困境所在,通过小修小补来完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体系。

二、我国现行证券民事诉讼方式评析
  《通知》第4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规定》第4条指出:“共同诉讼的原告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规定》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规则设计回避了“代表人诉讼”的称谓。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案件除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之外,只允许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尚不能采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单独诉讼
  单独诉讼是指某一投资者基于公司所有者的身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直接以本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单独诉讼有较为明显的弊端:一是诉讼效率低下。证券民事侵权赔偿诉讼通常涉及成千上万个投资者,采取单独诉讼对于法院、上市公司和律师而言都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诉讼成本大,效率的低下必然导致成本的增加。三是单独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受到同一违法行为侵害的不同投资者可能收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此外,如果遭遇公司破产清算,后起诉、判决的投资者可能难以获得赔偿。最后,单独诉讼增加投资者诉累,并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震慑。
  (二)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民诉法第53条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共同诉讼,可以实现“同案同判”,保证同样受损的投资者获得同样的赔偿;并且共同诉讼社会影响力大,能够发挥法律的社会教育作用。
  (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无法进行共同诉讼,由其代表进行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成为选定代表人诉讼;二是人数众多而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通过公告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参加的诉讼。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第55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民诉法第54、55条规定的两种代表人诉讼除了是否适用公告登记程序之外,在诉讼机理上无本质差别;但是立法之初的设计将代表人诉讼纳入共同诉讼之内,有违法理。第55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在司法解释中被摒弃,在诉讼实践中基本被闲置,整体上面临着被共同诉讼侵蚀而逐渐丧失自身独立性的困窘境地,至少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彻底虚化。

三、我国证券证券民事诉讼现有规则的改革思路
  完善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使得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是当下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命题。“小额多数”的特点决定了证券民事诉讼带有公益性群体诉讼的实质,在制度设计上考虑降低诉讼成本,扩充其参与诉讼的便利途径,改变当前似有若无的权利现状,才是今后我们证券民事诉讼改革的应有之义。
  (一)积极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
  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形式符合证券案件原告众多、人员分散的实际情况,而且该诉讼方式和其他机制相比,独特的制度便利在于: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适用于之后在新提起诉讼的原告。这样的诉讼机制可以极大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裁判公平。
  学界对美国式集团诉讼、英国、加拿大、韩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证券示范诉讼及其台湾地区的证券团体诉讼进行过很长时间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论证,由于我国司法能力不足,引入新制度“改旗易帜”或者“改弦更张”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和操作可行性。鉴于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有相同之处,在不需对现有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前提下,引入非营利组织架构,以较小的现实成本实现引入该类组织主导的证券集体性诉讼机制,契合我国法制文化。
  2013年初在上海成立的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即是我国目前主导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性金融机构,由其担负起诉讼代表人的角色,主导投资者维权行动,是未来值得我们期待的证券维权模式。同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位一样,作为证券民事诉讼的担当人,该公司今后的定位着力于平衡证券民事诉讼双方悬殊的谈判力量,避免美国式完全由律师驱动的集团诉讼滥诉行为,公益诉讼的壮大发展也符合我国当前股权文化和社会文化的构建愿景。
  (二)在既有司法环境下,重申、强调法院应当依法办案、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在实践中,法院拖延立案(如“绿大地”案,法院已受理超过1个月,至今未立案且无解释)、拖延审理的情况比较常见,司法者屡屡带头违法,实在令人费解。
  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上还要进行积极倡导投资者自觉维权,如公益性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中小投资者分担诉讼费用,和司法机关形成合力,简化相关程序,减免中小投资者参与诉讼或者进行代表人授权登记时的支出,从具体操作细节上为证券民事维权提供助益。

参考文献
  [1]何朝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实效研究[J].证券法苑,2011(5):171-1198.
  [2]齐树洁.民事程序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117.
  [3]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52.
  [4]陈巍,唐晓春,高治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的创新与评价——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有关证券侵权赔偿规定评析[J].现代财经,2009(2).
  [5]汤欣.论证券集团诉讼的替代性机制——比较法角度的初步考察[J].证券法苑,2011(1):174-200.
  [6]See,WallaceWen-YeuWang,ChenJian-Lin,ReformingChina’sSecuritiesCivilActions:essonsFromPSLRAReformintheU.S.andGovernment-SanctionedNon-ProfitEnforcementinTaiwan,21Colum.J.AsianL.2008:115,156-159.
  作者简介:郑岚希(1989—),女,硕士研究生,现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证券法。

  • 认准易品期刊网

1、最快当天审稿 最快30天出刊

易品期刊网合作杂志社多达400家,独家内部绿色通道帮您快速发表(部分刊物可加急)! 合作期刊列表


2、100%推荐正刊 职称评审保证可用

易品期刊网所推荐刊物均为正刊,绝不推荐假刊、增刊、副刊。刊物可用于职称评审! 如何鉴别真伪期刊?

都是国家承认、正规、合法、双刊号期刊,中国期刊网:http://www.cnki.net 可查询,并全文收录。


3、八年超过1万成功案例

易品期刊网站专业从事论文发表服务8年,超过1万的成功案例! 更多成功案例


4、发表不成功100%全额退款保证

易品期刊网的成功录用率在业内一直遥遥领先,对于核心期刊的审稿严格,若未能发表,全额退款! 查看退款证明

特色服务
杂志社内部绿色审稿通道,快速发表论文
发表流程
论文发表流程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