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 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部分的教学中,学生对获得强大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水平和意识的渴望与实际教学实效性不强以是不争的事实。在课程总目标的框架下,实事求是地针对高职生的实际状况,加强对课程教学单元目标的研究,切实提高课程的实效性意义重大。
[关键词] 高职特点 法律修养 课程单元目标
高校所使用的“05”方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教材是教育部对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了有效科学的整合,经中央政治局研究审定,全国高校统一使用的一本质量非常高的通用教材。但是,本教程没有进行本、专科学生学习层次的划分。由于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培养的目标不同,加上高职生与本科生在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因素使他们在“基础”课程(特别是法律部分)的学习中实效性比较差。在课程总目标的前提下结合学生具体实际,对高职特点“基础”课程中的法律教学部分进行课程目标的单元研究意义重大。
一、教学的实际效果与课程总目标要求存在较大落差
1. 教师在教学中的困惑
“基础”中法律部分内容所涉及的层面多而细,知识点繁而杂,教材中罗列了上100部法律法规,其中较为详细的就有30余部,内容大而全。这也导致了教材中的分级标题多。从法理学到宪法、基本法、诉讼和仲裁以及调解制度等,把法律体系基本囊括在内,重点不突出,详略不当,理论性强。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要在十多节课的教学时间内做到面面俱到的话,很多知识点只能蜻蜓点水,结果是理论灌输多,解决实际问题少。教材以理论叙述为主,案例有限,给人枯燥乏味的感觉,使学生不易读下去,导致他们对本课程学习丧失了兴趣。如果教师为了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精选一些现实生活案例进行教学,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无法完成整个教学任务,结果是教师在实际的教学中只能“戴着镣铐跳舞”。
2.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期望与实际教学结果落差较大
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具体,所侧重的是对人们行为提出禁止或许可或允许的要求,对人们的要求是最基本的底线。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培育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拥有健全的用法能力,具备自觉的护法意识,对当代的高职生来说,既必要也非常重要。
学生在现实中对法律问题或现象不懂或困惑的地方比较多,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很强烈。但他们实际拥有的法律知识不多,一方面痛恨社会上的侵权行为,另一方自己却出现了有意无意的违法行为,出现认识与行为的分裂。他们内心有拥有强大的法律知识去维权或充当社会正义使者的渴望,因此,他们想通过“基础”课程法律部分的学习来获得强大的法律知识来达到目的。可实际结果是自己的期望与教学实际效果出现很大的反差。期望越高,失望越大。巨大的落差导致了“基础”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大大降低。
二、结合高职生实际,在课程总目标的框架下进行单元目标研究的必要性
1、增强课程的实效性,提高学生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我们的目标追求
法律基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生通过学习要重点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学生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应了解法的产生、本质和历史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创制和实施、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与依法治国方略等方面认识会进一步加深,对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会全面了解,对树立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如何去提高法制观念和树立法制意识等方面的认识会有很大的提高。学生通过这一环节完整的学习,会获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对他们的法律素质提高会有一定的帮助。而现实情况是学生学习的热情高,但实际教学中的针对性不强、法律实践能力不高而变得学习动力不足。他们对部分法律概念有认识,但对于跳出理论范畴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远远不够。如学生对书写民事诉讼状等最起码的法律技能就不具备,这与我们教育目的是相背离的。这样的教学只是形式,没有实效性可言。
2、在总目标框架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单元目标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法律素质是影响人们行动的选择与实施。开设“基础”课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帮助学生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课程法律部分的总目标是要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懂得我国在宪法为指导基本框架下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主要内容,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在法律意识和控制观念部分,是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由于高职生的认知状况和身心发展有自身特点,他们的思想开放,视野开阔,反应敏捷,对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重大的法律事件常常成为他们热议的重点话题,但受年龄小,心理不成熟的局限,他们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时,喜欢就事论事,缺乏动态的辩证的全面的眼光,很容易导致思想和言论偏激,行为易走极端。以此,我们在实际的教学中,必须根据学生特点,在课程的总目标框架内,实事求是地去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单元目标进行教学,真正提高教学的实效性,使课程教学能切切实实地帮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法律知识和有效提高学生的基本法律技能。
3、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学生法治精神是课程的价值追求
法治精神的培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高职生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承载着更大的社会期望与责任。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方略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于即将走上工作岗位,承担各种社会角色的高职生来说,法治精神的培养注定会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同时也成为我们课程教学的价值取向。
生活经验表明,一些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甚至精通法律运作方式的专业人士也会贪腐枉法,并设法规避法律的制裁;历史已经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明太祖朱元璋用“剥皮揎草”的酷刑惩贪治腐,然效果甚微,往往是“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然则风俗之未能移易。”对法律的自觉服从依赖于公民的法治精神,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说“心理学研究已表明,要确保规则得到遵守,信任、公正、可靠、合群这类因素远比强制重要。恰恰是在法律得到信赖而无需强制性制裁的情况下,法律才行之有效;依法治世者就不必带着警察到处出现。”。
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体对法律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化,是对法律的权威性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任何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高职生对法治建设的认可度高,有参与法治建设的强烈要求。他们对社会中存在的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权钱交易等背离法治精神的现象深恶痛绝,要求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欲望也最为强烈。因此,教师授课时应当将法治精神的培养提升至首。这也是我们课程教学的价值追求。
总之,高职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用课堂形式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基础”课程的教学正担有此重任,因此提高“基础”课程法律部分的课程实效性就显得尤为迫切。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学形式和手段,加强对课程教学目标的深入研究,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真正得提高,让他们也受益终生。
参考文献: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 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
[2][美]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3]谢晖.法律工具论:法治的理论保障[J].甘肃理论学刊,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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