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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构想及探索

时间:2013-07-13来源:易品网 点击: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新刑诉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以堂而皇之的写入立法,是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在我国,它首先是工作制度或者工作机制层面的一种尝试,最先由基层检察机关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其中第一个“吃螃蟹”的基层检察机关。早在1992年,该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延缓起诉”的决定,考察期限为两个月。两个月考察期满后嫌疑人表现良好,检察院对其决定实行“免予起诉”。当时检察院将这一行为称为“诉前考察”。正式以“暂缓起诉”作为试点的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这一尝试在实务和理论界均引起了很大反响。此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展开了不同的尝试,各个的试点成果证明了附条件不起诉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刑诉法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在实践层面已趋于成熟,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各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所附条件、具体程序等各不相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参差不齐。但是,方方面面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正是有了这些基础,加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懈争取和呼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才第一次得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成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二)主要内容新《刑诉法》第271-273条,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范围,即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适用条件,具体有三个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三是决定机关,规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四是决定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五是异议程序,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提出异议,对此,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六是考验期限和考察机关,即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为6个月到一年,在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七是撤销情形,具体规定了两种情形,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反之,如果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构想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整个办理过程,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引入人民的声音,注入民众的认知,不但是一种制度意义上的创新,更是一种司法走向民众的亲和,能实现监督效果的最优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九年实践证明。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理念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从试点到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九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案件3.6万余件,其中超过900起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改变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处理意见 。实践证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化的运作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大背景下,继续深入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笔者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运用到公诉环节,让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权利制衡理论的具体体现,而且是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在司法领域的又一亮点工作。
    二是监督收益证明。因为人民监督员在制度设计中选自于人民的“代表”属性,使其具备了监督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民众基础,这就直接带来了监督收益评价中最为重要的信任,即监督体现的利益所指向的群体的信任,这是决定监督收益(效果)满足感非常必要的因素 。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是依据朴素的社会正义感、公平感,根据自身的心智、阅历、情感以及对人情世故的了解来评价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公正性,其与职业司法人员的判断相结合,能真正体现社会正义,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评价使检察机关的决定更易于被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不仅有助于增进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影响,而且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与公正性功能。
    另外,由于选任机制的原因,成为人民监督员具有的荣誉感,保证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这会带来精神激励,对于监督的到位和周全都会产生积极的助益。
    三、人民监督员监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探索具体到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操作程序: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的审查案件经承办人审查符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同意拟启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应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将《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案件的相关证据、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复印件交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上报上一级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上一级检察院随机抽取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在收到相应的案件材料后,应重点审查:(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体是否合格;(2)归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并决心悔改;(3)是否积极清退赃款、赃物;(4)是否向被害人积极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被害人是否同意对未成年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的意见不具有决定性影响)以及公安机关的意见等内容,在对承办人进行详细的质询后独立作出表决。 本院检委会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表决结果决定是否使用附条件不起诉,并确定所附条件以及考察的期限。
    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前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方面可以规范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行为,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二)不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复议环节的审查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及时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的单位、学校。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检察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需另行指定承办人进行审查,经案件承办人拿出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引入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承办部门将《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或《拟起诉处理决定书》、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以及案件的相关证据、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报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上报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上一级检察院抽取3-5名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承办人的汇报后,独立对案件作出表决。本院检委会参考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正确的,执行原决定;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的,撤销原决定,提起公诉。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议的人员。若提出复议人员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仍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
    在复议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能够进一步地保证案件质量,加大案件复议过程的透明度。
    (三)决定作出后帮教考察阶段的监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决定书里面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及附加的条件,应建立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村社、学校、单位、法定代理人等组成的帮教考察体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活动,这时应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主要是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跟踪考察、定期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主要查看犯罪嫌疑人出具的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出具的担保书以及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检察机关收集、汇总的考察材料的真实性等等。一旦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人在帮教考察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不愿继续接受帮教等事实时,及时反馈检察机关,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立即终止帮教,将案件提起公诉。
    该环节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有利于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助教育,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四)最终处理结果作出前的监督在帮教考察期满后,最终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及时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首先是案件承办部门、监所部门、司法部门以及3-5名人民监督员联合组成考察组,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检委会。之后,由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若人民监督员不参加考察组,最终处理结果作出前,案件承办部门可以将《拟不起诉决定书》、案件的相关证据、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帮教考察报告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上报上一级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形成独立的表决意见。本院检委会参考表决意见最终作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该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一方面能有效保证最终处理结果的正确,另一方面还能有效防止检察人员权利的滥用。
    (五)不起诉处理决定作出后的跟踪回访对于检委会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或由人民监督员自己单独进行跟踪回访。通过人民监督员适时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将更加全面地听取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评议意见,收集到社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反映。能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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