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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危机应对

时间:2013-03-13来源:易品网 点击:
 摘要 “郭美美事件”掀起了公众对慈善机构、慈善制度不信任的爆发式宣泄。面对公众对其公信度的质疑和透明化慈善的强烈需求,中国红十字会应该如何力挽狂澜?在一个高曝光率的社会里,危机事件应对变得越来越困难。在基于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为红十字会重塑公信力提供实用性方法。
  关键词 中国红十字会 郭美美事件 公共危机 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新浪微博上一个名为“郭美美Baby”的女孩,引发了一场民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口诛笔伐”。危机事件发生后,郭美美回应的一条微博迅速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严重挫伤了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本文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剖析了红十字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旨在找到帮助中国红十字会重塑其公信力的办法。
  一、 “郭美美”何以走红——危机事件回顾
  实名制实施以前,多数微博用户采用匿名形式参与讨论话题,这使得议程设置的主体逐渐多样化。在微博上,信息往往自下而上传播,话题本身又时常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公众的普遍情绪相关,因此更容易主导舆论。“郭美美事件”最初只是在微博的“粉丝群”里引起部分关注,随后,一些人在唏嘘之余开始对郭美美进行“人肉搜索”并挖掘其与红十字总会的关系。这时,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电视和报纸才开始跟进报道。
  面对公众的质疑,中国红十字总会于2011年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有关“郭美美”事件以及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红会超标采购420余万元”等问题。但传统中用以应对危机公关并行之有效的新闻发布会,在解决此次危机事件时,却远远没有起到预期中的作用。
  二、“红十字会”何以狼狈——危机产生原因剖析
  (一)公关应对欠妥。
  从危机情境的沟通原则来看,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则是要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以维持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纽带。然而,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推动下,这种“纽带”不但没有给红十字会以缓冲的机会,反而将其在与公众的直接对话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操作揭示出来。
  现代媒体所掌握的把事件迅速放大的能力,使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真空更容易被谣言、误传和诽谤所充满。一旦媒体污染蔓延,公众对局势的认知就更容易转变成现实。因此,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红十字会的辟谣声明不仅没有缓解公众情绪,反而使风波升级。
  同时,红十字会于2011年6月28日下午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仅邀请六家媒体参加,且将大量闻讯而来的记者挡在门外。既是新闻发布,就应该足够公开,这种不够坦荡有所保留的做法,自给了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更大空间。
  红十字会虽然解释了其总会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关系、审计署认定的采购超标等问题,但如何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采购超标问题的详细解释、报案后的案件进展情况等公众期待了解的内容,都没有提及。这就忽略了危机公关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红十字会简单地把公众被视为可操纵的目标,假定人们会无条件地接纳它传达的信息,必然达不到与公众的良好沟通效果。
  (二)信任链断裂——缺乏自律与公民冷漠的内外困境。
  对于公众而言,红十字会的存在一直是看得见摸不着的:一方面,大量募捐资金和财政拨款流向那里;另一方面,红十字会又甚少向外界说明其善款使用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国家,政府代管红十字会,或行使监督权都是常见的,可是,唯独中国的红十字会异化成为一种与权力体系结合甚密的官办组织。那么,是什么滋生了中红会的“官本位”,打破了慈善机构的道德底线?
  近年来,公共危机事件频发,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因为“社会转型产生了利益分化与财富分配不公”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已进入风险社会,即各种危机事件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存在,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但也间接导致个人公民采取较为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在笔者看来,“市场化转型”或“公民意识觉醒”都不能成为解释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本位状态的根本原因。对于中国红十字会本身来说,其公信力之所以如此脆弱,源于其组织本身自律不严;而后,尽管屡屡曝光的各种“丑闻”开始侵蚀公民对它的信任,鉴于这些污点尚且影响力微弱,都没有引起红十字会的足够重视。此外,就外部社会环境来讲,我国公民社会尚未形成,公民对社会监督活动的参与程度原本就不够,一旦社会对红十字会的“冷漠”态度变成一种普遍现象,仅靠政府的监督和尚未完善的问责机制根本不足以迫使其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于是,灰色地带逐渐扩大,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本位”滋生提供了温床。
  一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的日常管理机制都不透明,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少。于是,以致在“郭美美事件”爆发后,中国红十字会与公众间的信任链的迅速断裂,且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公关活动不但都没有发挥正功能,反而带来了负效应。
  (三)双重定位下行政监管的豁免。
  以事件发生时的法律制度来看,像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影响力广泛的组织却一直处于“免于登记”的地位。“免于登记”是相对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确定的“双重管理”制度而言的,“双重管理制度”即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管理,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通过这种制度对社会团体加以接受外部监管的义务以规范其社会活动。但红十字会是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因此这种“双重管理”的外部监管制度却不适用于中红十。
  这种“免于登记”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来自国家对其类似于“免检产品”的充分信任,另一方面则来源于中国红十字会一直以来“民事”与“官办”的双重定位。以“民事”地位而言,《红十字法》第二条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强调了其为民事的非政府组织,且其作为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关案例也不胜枚举。而以“官办”地位而言,红十字会虽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其“行政性”的烙印却非常显著。以社会救助团体的“资合”而言,红十字会的部分经费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拨款” ;而以其“人合”而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单位,中国红会从中央到县乡一级,层层与政府体系接驳。其名誉会长是当地政府的一把手,会长是政府主管文教的行政副手,大部分理事由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兼任。这种“行政性”既使得中红十的活动对于政府依赖性强,更使得政府作为社会团体的外部监管机关缺乏对中红十监管的动力。
总的说来,对于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具有公募资格,掌握大量资金的社会救助团体,利益的诱使与自律行为的天然劣性使其处于高风险之中。而基于其“行政性”,对其外部监管的明确弱化甚至是豁免,不仅为内部的腐朽提供了温床,也使得公众的猜疑在慈善阳光化的诉求未能实现情况下不断累积。最终,“郭美美”事件作为导火索,引爆了中国慈善组织的大范围信任危机。
  三、慈善真相背后——危机公关应对措施
  (一)积极制定《慈善法》,强制披露以保透明慈善。
  我国现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分业而治,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主要是为规范捐赠行为而制定,意在保护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这些各有具细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慈善事业全面的规定,突出弊端便是缺乏科学、相匹的权利、义务设置,不利于我国慈善组织定位与体系构建,以及系统性资源分配。
  而勉强算得上全面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对慈善组织的定位,权利、义务设置与实际需求也不相一致。该条例于1998年发布实施,不仅年代久远,同时也带有浓重的“官本位”色彩。以社会团体的设立批准而言,它对于普通社会团体适用了较高的准入要求,却对带有浓重“行政性”的社会团体予以免于登记等优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实际准入壁垒,若继续适用该条例,既不利于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官办的民间慈善组织清楚定位,独立慈善,自我改良;也不利于草根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使得“慈善垄断”难以消除。
  因此,系统性地制定《慈善法》成为了法治社会下,维持良好的慈善活动秩序与进一步发展慈善组织的一致需求。但《慈善法》的制定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此次危机突出表现的对透明慈善的强烈诉求。当然,透明慈善的推动仅靠慈善组织的自觉自制,或是由信任危机的爆发被动推进均是不适宜的,且会造成口诛笔伐的非和谐社会现象。因此必须由法律法规自上而下强制要求中红十进行有效披露。
  强制披露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香港红会的透明慈善制度。对于中红十现今仅由国家审计署每年审计政府拨款这一项资金收支而言,强制披露制度应该增设对募集的善款和层层上缴的会费的审计,具体可以要求中红会对捐款人的捐赠与用途,设定固定的内部账户,分开记账。除此之外,为了防止政府失灵的弊端,审计主体应多交由社会,由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并在出现与实际情况与审计结果存在出入的情况下更换审计公司,避免共同寻租。另外,为了使得社会大众可以作为广泛的监督主体,募款对象为全社会公众的中红会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不应仍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法》仅向理事会报告,而应增设其向公众公示的义务,这也与公募基金的一般披露要求相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组织在应对出现的风险问题时,首先应寻找并理解公众情感的动因,而后再通过一系列负责任的行动来与公众期待保持一致,重建信任度。
  危机发生时,人们往往更倾向于相信负面信息,因为恐慌、愤怒的心态更加符合他们的心理期待。想要降低由人的思维与行动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需要让双方看到沟通过程中彼此在同一问题的逻辑假设与推演上的差异,减小防范和控制危机产生的难度。所以,危机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便是主动将有关信息全盘托出。其实,当公众对红十字会财务状况产生疑虑时,最好的办法是将经过审计署审计的财务报告上网,把掌握的全部信息诚实地公布出去以澄清误解。除了年度审计,鉴于红十字会之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所公布的年报中,存在着严重的内容滞后与粗陋,笔者在此建议红十字会可以主动提出成立独立的财务委员会,聘请专业的会计师等,主要对中红十及其分会等的财务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同时要求其成员不得参与中红十其他工作,以此实行有效内部的监控。
  (三)政府在公共危机应对中的角色。
  转型期的中国政府仍然不可避免地带有科层制的痕迹,一方面,政府内部仍存在权利与制度的割裂;另一方面,协调机制的不完全又或者是部门间缺乏合作意愿又带来大量的管理漏洞。危机一旦发生,而政府又难以突破行政权限以及其带来的问责约束时,仅靠组织层级间单薄的信任机制来应对风险,必然难以化解公共危机。那么,政府应如何在公共财政束缚和公共服务需求膨胀的双重压力下,催生出高绩效的治理模式,与非营利组织共同铸建其社会信任?
  笔者认为,在以追求公共价值为终极目标的前提下,政府应更多地关注公共服务的实质。考虑到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宏观背景,以及其不算发达的公民社会,想要在短期内完全实现政府透明、信息共享恐怕不太可能。国外较为成功的经验是,政府以外的其他行动者往往能够与政府相互补充,优化其僵化的契约式监督管理,培养广泛的公民参与。所以,政府应充分利用其自身权威、独占性资源和公正中立的形象,寻找并召集合适的行动者,从而更有效地化解公共危机。
  四、结语
  如何预期“信息真空”的产生并为填补它做好准备,使得信息的流动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成为危机公关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我们必须意识到,全盘托出给组织的信誉资产带来的长远价值将远远高于短期的经济或法律成本,而且使组织更易获得社会的理解。即使组织无法准确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也要提供现有的与危机有关的全部信息,让公众成为组织危机处理过程中的一份子,和组织一起寻找危机和答案。□
  (作者:胡丹菲,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政府公共关系,比较政治学;张梦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四期.
  刘少杰.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科学社会主义.2010年第3期.
  参见《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三款“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参考文献:
  [1]姜平.贾洁萍.孔庆兵著,公共危机管理与突发事件应对.红旗出版社,2011. 敬乂嘉主编,.网络时代的公共管理.复旦公共行政评论(第七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沈国琴,社会团体登记制度反思.北方法学,2010(1).
  [3]魏东云,蒋光清,刘航潮主编,公共关系心理学.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
  [4]赵来军主编.公共危机与社会治理.城市风险与公共安全研究(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5][英]迈克尔·雷吉斯特,朱蒂·拉尔金著,谢新洲,王宇,鲁秋莲译.风险问题与危机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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