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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原则下如何规范电力交易秩序

时间:2013-06-01来源:易品网 点击:
电力“三公”交易制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满足电力系统稳定、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透明、公平的交易原则,在调度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条件下,平等对待电力各方交易主体。电力交易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目标是电力“三公”交易制度,他在现实电力交易过程中具有保障发电企业经济利益、降低人民消费、稳定市场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电力“三公原则”交易面临什么样的问题,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措施可以解决这样问题?下面就以上问题加以阐述。 
  一、电力“三公”交易目前还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1、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不能满足电力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的信息需求。部分地区跨省交易结算信息、发电企业峰谷分时电量划分情况、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情况、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及考核资金使用情况等尚未纳入电力“三公”调度交易信息公开的范畴。 
  1.2、合同电量调整体现公平原则不够。对比部分地区发电企业的年度实际发电量与年合同电量,发现这些地区不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增加比例相差较大。其中有机组投产推迟、检修增加、电网约束、供需形势变化的原因,也有地方政策影响和年度电量调整不够公平等原因。 
  1.3、辅助服务提供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目前,辅助服务普遍维持厂网不分时的调用和提供方式,不能适应厂网分开新形势的需要。 
  1.4、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各地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差异,奖罚的力度、方式也不统一,亟须加以统一规范。个别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考核工作不够规范,考核及奖罚情况没有定期公布,考核奖罚资金(电量)没有落实;个别地区在具体操作中,采取扣减实际发电量而奖励计划发电量指标的方式进行奖罚考核;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运行情况没有进行考核。 
  1.5、部分电力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大部分地区年度购售电合同备案情况较好,但也有少数地区备案情况仍然较差,其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尚未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此外,少数省份年度购售电合同签订不够及时。 
  二、鉴于目前电力交易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达到电力交易的“三公原则”: 
  2.1、建立公平、合理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为了规范电力“三公”交易制度,电监会已经制定《辅助服务补偿》和《电厂并网管理细则》并按照以上规定实际结算。然而,早在厂网分开改革之初,由于相应的关于明细辅助服务的范围和补偿措施的相关政策未能够及时出台,而补偿服务的提供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作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缺失,影响着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进而危及电网的安全运行。电监会出台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划定了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辅助服务范畴,并对辅助服务进行了有偿和无偿的划分。 
  事实上,“两个细则”第一次较为系统地对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成本予以补偿,不仅维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其实施对建立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就此,在我国电力监管实践中,辅助服务逐步成为商品。各区域的运行结果已经证明了“两个细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两个细则”的实施,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运营行为,进一步促进厂网和谐;此外,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指标得到改善,促进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提高。辅助服务补偿由分省平衡变成区域平衡,补偿和考核力度得到加大,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能够被充分调动;通过建立公开、公平的经济考核补偿机制,在同一平台上、用统一的规则来衡量机组为电网安全所作的贡献,可以进一步提高电力“三公”调度水平。随着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电网,电网安全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逐渐变高,对辅助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完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化已成为趋势。 
  为了规范电力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电监会以及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结合区域电网实际情况,对“两个细则”进行细化并修订。作为电力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辅助服务经济补偿机制深化试点工作要提上日程。电力监管机构也要完善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机制,积极探索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大“两个细则”补偿力度,扩大覆盖范围等方面积极努力。 
  2.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使电力交易透明化 
  为使电力交易透明化以及公开化,相关电力部门应该规范相关规章制度的签订与执行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交易,依法维护电网运行秩序,为并网发电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 电力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按照时间向政府监管部门报送调度交易信息,同时也要向发电企业和社会公众披露调度交易的信息,规范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流程。为了解决客户的对电力交易的疑问, 电力部门应该健全公众问询答复制度,对客户提出的问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问询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向客户如实、客观、详细的解决疑问,并致以抱歉。如果实在不能解决客户疑问,电力部门应该向客户说明,并及时组织内部研讨以及沟通,尽早给客户做出客观、详细的回复。电力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严格遵守政策规则,公开透明组织各类电力交易,按时准确完成电量结算以及审核工作,并报送相关电力监管部门进行核实、备案。电力部门还需健全并完善与客户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在会议中要了解客户的需求,会后要及时协调相关人员给予客户最大的支持。电力部门还应该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的“五不准”规定和电力交易机构服务准则,聘请国家电力“三公”调度交易监督员,监督电力部门交易的交易程序、交易内容,电力交易监督员应该及时、准确的把监督结果报给电力监察部门并备案。在交易过程中,电力交易监督员发现问题,要及时阻止并上报上级,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能出现任何纰漏,不能给黑暗操作留下一丝机会。 
  2.3、加强电力交易的考核管理机制 
  为使电力交易达到“三公原则”,电力部门应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所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绩效考核工作。电力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进行管理并强化其责任意识、约束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考核机制的建立,也要根据所属单位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来制定各个单位的业绩考核指标以及考核指标目标值。电力交易的考核内容应该包括资产经营指标、安全指标、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优质服务等。每次考核的结果要与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相挂钩,也要与考核相关额度挂钩,并作为电力部门考核评价各个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以及评选年度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 
  本文分析了现在电力“三公原则”交易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电力的三公交易,需要加强并完善制度管理,加大交易公开的程度,完善相适应的考核机制,以此促进电力事业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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